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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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民法典中胎儿的利益保护有哪些方面?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张伟刚律师解答:
胎儿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如下: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胎儿本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利益,而改变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赋予胎儿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胎儿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范围如下:遗产继承利益、接受赠与等。这一表述也表明胎儿所享有的利益并不限于上述两项。例如,胎儿在出生之前,其健康遭受侵害,也可以在其出生后独立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胎儿利益保护的条件是娩出时为活体。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娩出时为死体,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张伟刚律师解析: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仍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为原则,但在涉及特定事项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张伟刚律师简介
本人坐标绍兴越城,主要的服务宗旨在于解决合同领域的相关问题、处理民商事领域的难点纠纷、有效预防公司的未知风险,帮助客户建立合同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救济途径。自身不断努力积累,以更好的专业面貌服务于客户。擅长领域: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屋买卖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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