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保障“舌尖安全”

2023-08-15 11:21:52 来源:新法治报


(相关资料图)

非法销售“三无”减肥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情况全面分析调研,总结了5件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典型案例。

看到保健品市场红火,钟某动起了歪心思。他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邓某等人租用一家仓库作为窝点,生产30余种保健品,通过互联网销售,使用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24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药物西地那非。但对外销售过程中,钟某从未披露这些保健品中含有药物西地那非的事实。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提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意见,得到审判机关支持。

江某的案发源于消费者的投诉。多名消费者服用从江某处购买的“三无”减肥药后,出现头晕、嘴干、厌食、失眠等症状,遂向有关部门投诉。经审查,江某从外省购进“独家秘制减肥粉”“燃脂喝喝瘦”“纤斯美”等多批“三无”减肥产品,并通过网络平台以“独家配方”“减肥药”等名义宣传推广,销售价款共计32万余元,获利5万元。经鉴定,江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成分。审判机关对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请江某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

此外,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规定,在其生产的十三批次抗(抑)菌制剂中,非法添加咪康唑、酮康唑等禁用物质。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请该公司支付涉案产品销售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审判机关依法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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