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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税费纠纷有哪些情况
案例一:杨某是一个外地的打工人士,在现在的公司任职五年,因为考虑到收入的问题,决定离职与朋友合伙做生意,但是公司却以曾经出资为其购买房屋供其居住为由拒绝杨某的离职申请,于是杨某与公司领导达成协议,让公司出售该物业,并愿意与公司平分该收益。2018年3月1日,杨某收到该公司通知表示物业已出售并收到转账的50万元。
同年5月1日,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就位于天河区的某物业与业主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5万元。但在交易过户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名下已有一套物业,不能再次购房。经调查得知,原任职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业,就将其作为公司宿舍。最终,由于杨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成,业主李某没收定金5万元。杨某表示对业主的行为不满,但是最终却无法那会定金。
其实这个案例中的大部分责任是归咎于杨某自身的,专业律师表示:在购买物业前,杨某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确定自己是否有购房的资格。即便是无法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也可事先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避免在此过程中出现上述的二手房屋买卖税费纠纷。
案例二:张某和女朋友决定在广州购买婚房,看中了业主张某的物业。业主因为没有将房产证明随身携带,但是在自己的记忆中房子却似乎已经满了五年,于是便“准确”的告知了张某。同日,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各付各税。
但在办理二手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双方才发现房产证登记时间是,尚未满5年,需缴纳营业税。业主李某仔细查看房产证后,发现自己错将建筑时间(2005年)记为登记时间,并认为营业税费(约10万元)过高,遂反悔提出取消交易,买方张某予以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李某继续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买方张某主动表示多支付2万元,双方各付各税,完成了本次交易。
律师提醒:业主在出售物业前,应查看清楚房产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切勿自以为是;对于买家,签订合同前,应要求业主提供交易物业的房产证与契税完税证明,或者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与税务局咨询交易物业的涉税情况。另买卖双方也应按照国家的规定,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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