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精选!网络购物引纠纷怎么办?“双十二”需要知道的五个法条!

2023-04-04 08:22:54 来源:法问

本案是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消费者小张在特定的节假日,因平板电脑低价而购买,但商家以合同未成立、且价格系操作错误并非真实售价为由,主张仅仅退还原先的货款。商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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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乔晓研律师解析:

鸿运公司系某大型购物平台的所有者。在“双十二”期间,该购物平台显示鸿运公司的平板电脑每台价格为161.99元,于是,小张在该网站下单购买该产品1台,且在线支付货款161.99元。下单时,购物平台为小张发出了“检查订单”提示,写道:“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以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我们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不久之后,该网站给小张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将无法满足您对该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

接着,鸿运公司又称,将平板电脑的价格标注为161.99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平板电脑的真实售价。鸿运公司随后将161.99元货款退回给小张。小张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以及维权费用。

法院判决:

判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乔晓研律师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消费者小张在特定的节假日,因平板电脑低价而购买,但商家以合同未成立、且价格系操作错误并非真实售价为由,主张仅仅退还原先的货款。商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一)该网购合同未成立

法院认定,“检查订单”页面中约定消费者下单为要约,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此虽属格式条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本案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鸿运公司存在过错

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小张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且该商品低价正处于特殊的“双十二”时段。作为网站经营者,鸿运公司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下单付款。”鸿运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其行为存在过错,并不享有正当的合同解除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由于商家的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正是因为商家的过错,才让消费者进行了公证和并聘请律师,因此,该笔律师费、公证费等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综上,法院认定因鸿运公司不享有正当的合同解除权,其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小张丧失了以161.99元价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判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乔晓研律师普法:

【“双十二”必须知道的五个法条】

一、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条款释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利知晓自己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哪怕是网购,该权利也不因交易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就有所折扣。所以在和店家客服人员沟通的时候有权请求对方为我们进行商品和服务的详细介绍,当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全面的了解后,再决定买不买也不迟哦。

二、因购买商品造成损害,享有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条款释义:

买回来的充电宝、高压锅、手机等产品爆炸怎么办?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买回来的物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我们是有权获得相应赔偿的,那具体如何请求赔偿呢?作为消费者,我们既可以去请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也可以去向销售者,也就是店家请求赔偿,选择的权利在我们消费者手中。

三、网购也需要出具发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条款释义:

网络购物由于其便捷性,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时往往不习惯索要发票,殊不知,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购物习惯,一方面,发票是商品正规的重要凭证,另一方面,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发票也是我们索赔的重要依据。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出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所以在购物时是可以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索要发票或是其他凭证。

四、买家享有七天无条件退货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条款释义:

买家秀和卖家秀不一样怎么办?买来的东西如果和我们的预期不一致,消费者的权利是可以要求退货,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不喜欢,就退货,就可以这么“任性”。但是大家在购买定作商品、鲜活易腐等商品时务必三思而后行,因为这些商品根据其性质而言并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处理。

五、网络购物也要小心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条款释义:

在网络购物的促销大战中,商家经常会推出所谓的“定金膨胀”活动,即消费者提前支付一部分价款作为定金,等到商品正式开售时该笔定金可以抵扣更多的金额,以此来刺激消费者的购物欲望。但是,在缴纳定金时大家也务必要三思而后行,因为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不能履行债务的,我们的定金就要打水漂了,而如果商家不能履约,我们消费者则可以请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购物 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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